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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2025-04-05 09:08:32
地 点:北京
仅仅在几个月之前,中国还是全球经济的英雄。
2.当时深圳还属于旧体制下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但具备经济发展的良好条件,因为是沿海地区),有既得利益,也不大,克服起来较为容易。但是这种计划配置方式的问题在于最终没有经济主体的积极性,没有所有的经济主体出于利己的动机去捕捉各种机会,积极创新,灵活地配置资源。
经济特区,特别是深圳经济特区,就是因为以下的种种原因,成功地实现了改革的突破,并成为全国创造的样板: 1.深圳经济特区建在当时沿海的一个小县城,当地的旧体制相对薄弱,容易突破,引入新的体制,既得利益集团相对较小。直接学习外国的做法,会有许多东西难以适应本国的特殊实际,而学习特区,则已经是在学习已经在本国行之有效的做法,不协调成本就会小得多。而引进外资、外企,则更是将各种信息与制度的载体引入了国内,都导致一国内有关制度和体制转轨的知识与信息量增大。就体制转轨或体制改革而言,一个国家在改革之初面临的问题一般有三:朝什么方向改?是否愿意改?怎么改或会不会改? 第一个问题总的来说不是由地方决定的,而是由中央决定的。改革的阻力,从根本上说,来自原体制下的既得利益集团。
搞经济特区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要在先行先试中,在一个具有整体功能的地区(而不是经济体制的一个方面)进行改革的试点,创造经验,吸取教训,获取知识,完善信息,推广到全国,改革就会更加平稳。所以到最后,计划配置都陷于僵化,宝贵的稀少资源既没有合理地集中配置,也没有高效利用,在行政体制下被撒了胡椒面。在沙漠里面时,水所做的贡献应该没有变化,依然是提供人类生存提供必要的成分,但是它的价值,也就是它的主观效用随着条件的改变而有了巨大的改变。
[11] 也许会有人表示疑惑,如此郑重其事的来讨论这段话有意义吗?笔者认为很有必要,这有两个原因。我们这里要再次强调经济规律的意义。在此选择茅先生的观点作为批判的对象,正是为了避免人们在动机上做文章。[9] 无疑,这句话的修辞用得很好,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了迈克洛斯基的观点,参见《经济学的花言巧语》(石磊译,上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当然,即使我们没有办法讲出每个人贡献了多少,但市场竞争会迫使我们根据边际变化来考虑问题[26]。显然,茅于轼先生并没有理解按贡献分配这一道德原则的这种含义,因为他在为什么个人所得税未能缓解贫富差距?[38]一文中根本没有反对累进税进制本身,只是因为它没有起到缩小收入差距而认为目前的税制设置得不合理。
因此只要我们按经济规律办事,那么必然会导致按贡献分配。当我们谈论按贡献分配是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时,我们实际上是认同了一种前制度性的个人应得,即我们应得我们做出的贡献。同时,这也会决定各种生产要素的边际替代率会与其价格同比,同样价格的生产要素会带来相同的效用。如果我们没有看清楚上面的混淆,那么接下来的第四句话就具有极大的辩护意义。
由此可以得到一个定理,即第二法则,为了从任何一能满足不同欲望的货物(包括劳动或金钱)中获得最大的满足,一个人(或家庭)必须这样分配该货物,即使其在每一用途上的边际效用相等。实际上也就是说,这里根据现有主观效用来判断的话,这里存在一种剩余。但是当时的讨论主要限于伦理学领域。[13] 关于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兴起与盛行,请参阅理查德豪伊,《边际效用学派的兴起》(晏智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因此,这里我们需要把注意力放在论证本身上面,而不是妄自猜测论点提出者的道德品行与动机,这两者是完全可以分离的。当我们把纯粹竞争和完全垄断看作是两种基本的市场形式时,就会认为垄断竞争是种混血儿。
我们接着来看第二句话,或者说,国民所得是按照要素对社会的贡献来分配的。这个时候我们还是不能够说A比其他人多生产了200单位呢?我想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熊彼特就谈到:瓦尔拉的地租理论尽管简明实用,但并没有像我们想象的那样被立即或普遍地接受。即使能够达到均衡点,我们对于完全相同的要素也有可能做出不同的评价。澄清茅先生那段话的意思后,我们明白了按贡献分配并不是铁律。[35] 这一观点也蕴含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之中,但他是直接反对按贡献分配这一道德原则。这个时候是不是每个人的贡献都是10单位的产品呢?如果是的话,那么再加一个人(所有人的工作是完全相同的),能够生产115单位的产品,并且假设7个人中的任何一个退出,仍然能够生产110单位的产品。但是这里的论证也表明,我们的第一步工作是要保证我们论证的严谨性,说清楚自己的真正观点是什么,弄清楚对方的真正观点是什么,从而才可能在论争中有所长进。
[34]五 结束语本文论述了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在于按贡献分配的三种观点。这一点通过考虑沙漠里的水就会清晰起来。
相反,这里工人得到的工资,企业家得到的利润,出资人得到的利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得到的租金,就自然地等于各种要素的贡献了。而茅先生这里的规律则是把某种状态的出现当作铁律。
这里面实际上还牵涉到很多的问题,例如将效用理论与功利主义联姻,但是它们之间并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这里完全可以修改上面的例子,假设现在15个人生产1000单位的产品。
茅先生的话代表了第一种观点,即将按贡献分配视为一种无可更改的铁律。但是因为劳动价值论明显反对茅先生的那种贡献论,因此我们的重点在于效用价值论。按照这里的逻辑,按贡献分配是不应该违反的,并且也是无法违反的,因为没有人能够违反客观规律。[35]本文是通过反驳前制度性的贡献来反对按贡献分配这一观点的。
不难看出,不管赞成还是反对,按贡献分配实际上对整个分配正义理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现在我们的目的是要进一步探讨,市场经济制度是否能够利用经济规律来实现按贡献分配。
[16]无疑,边际效用概念和总效用概念涉及的是消费者的欲望。也可参阅《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 编,上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中的边际主义经济学、边际生产力理论、货币的边际效用、功利主义、效用、效用理论与决策理论等词条。
尽管人们并未明确地提出来,但笔者认为,有很多人还是有意无意地把市场经济制度与按贡献分配之间确立了这种关系,从而对分配正义理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37]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
[14] 事实上,这个问题熊彼特在做了清楚而明晰的回答(参见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朱泱等译,第三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表明这种价值理论根本与我们所要求的那种贡献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参见,葛四友:《运气、应得与正义----以罗尔斯正义论为中心的考察》,《新哲学》,王中江主编,2004年总第3期。第一,经济规律必然会产生按贡献分配的趋势,也就是说经济规律与按贡献分配有着必然的联系。另一种则是效用函数本身的变化,也就是说,随着条件的变化,在喝同样多水的条件下,水对我们的效用改变了。
就他们的观点分歧而言,在伦理学界也有两个对应的代表,即与哈耶克相对的诺齐克,与森相对的罗尔斯。这句话,在论证上是很有气势的,一开始就能给人一个下马威。
实际上,我相信它不仅仅容易迷惑读者,估计也迷惑了茅先生本人。当然,这里需要澄清的是,笔者在此并不打算讨论市场经济制度本身是否能够得到辩护,而是分析它的道德根据是否能够在于它是按贡献分配的。
但是在我们正式讨论这种观点之前,我们有必要澄清两个观点。[22]熊彼特清楚地告诉我们,事实上,为了决定生产要素的价格以及它们的分配份额,我们不必先知道它们的效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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